省内升副编审资格条件
来源: 本站   发布日期: 2008-09-22
 
 

广东省出版专业副编审资格条件 [2000]

   

    评定标准:副编审须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某学科有较系统的研究,有较高的理论水平;熟悉新闻出版法律、法规、政策,有较丰富的编辑出版工作经验,策划并组织实施省重点出版物选题,或独立负责的报刊版面(栏目),在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中产生良好的综合效益,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跟踪、掌握国内外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组织和指导本专业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恪守宣传工作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期刊、学报、专业报纸(指不以发布新闻为主的报纸)等出版单位中,从事文字编辑(含书刊宣传)、美术编辑(含美术创作、装帧设计、封面设计、美术摄影)、音像、电子出版物编辑、技术编辑(含版式设计、插图设计、绘图、发稿、发排、发印、剪辑)和图书校对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出版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恪守宣传工作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受警告处分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分配工作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文字编辑、美术编辑、音像、电子出版物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下同)后,受聘中级职务(文字编辑、美术编辑、音像、电子出版物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下同)2年以上。
(二)获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受聘中级职务5年以上。
(三)获得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20年以上,其中取得中级资格后,受聘中级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中级资格后,受聘中级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受聘中级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者:
1.获省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或优秀中、青年出版工作者称号。
2.独立担任组稿和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或主编的报刊,获得国家级奖1个和全国性专业奖1个;或独立担任封面装帧设计或技术设计的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其封面装帧设计或技术设计获得国家级奖3个;或独立担任终校的图书,获得国家级校对质量奖2个。
3.正式出版的个人专著获得国家级二等奖1个或省(部)级一、二等奖各1个;或公开发表的个人作品累计获得省(部)级一等奖3个;或个人创作的美术作品被中国美术馆收藏1件(幅)或被省美术馆收藏2件(幅)。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现从事古籍、古汉语、古典文学、古代史、地方史志工作者,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文字、音像、电子出版物编辑工作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实际承担国家或省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工作;或实际负责报刊重要版面(栏目)的编辑工作。
2.策划过省级以上的重点选题,在其中担任主要策划者,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强的选题策划能力。
3.完成过重要的编审任务,复审过重要稿件,并提出过有重要价值的书面复审意见。
4.制订过重要选题计划、组稿计划和参与制订过一个单位或部门的中、长期选题规划,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起主要骨干作用。
5.指导过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6.搜集和研究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过改进编辑出版工作的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方案。
(二)从事美术编辑工作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实际承担国家或省重点图书(美术类)的编辑工作,并在其中担任责任编辑;或实际负责报刊的美术编辑的主要工作。
2.策划过省级以上的重点选题(美术类),在其中担任主要策划者,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强的选题策划能力。
3.完成过重要的编审任务,复审过重要稿件,并提出过有重要价值的书面复审意见。
4.制订过重要选题计划和组稿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5.指导过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6.搜集和研究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过改进编辑出版工作的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方案。
(三)从事技术编辑、校对工作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承担过古籍、工具书、辞书等各种不同书稿的技术设计工作;或终校过上述各类不同书稿;或独立承担过技术难度较大的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剪辑工作。
2.独立承担过国家和省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的责任技编或责任校对。
3.根据各种特殊的、重要的或复杂的稿件的要求,提出过技术设计或校对方案。
4.指导过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5.搜集和研究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技术设计或校对的信息,提出过改进技术设计或校对的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方案。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策划的选题,并担任组稿和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或主编的报刊,获得国家级奖1个或全国性专业奖及省(部)级奖各1个或省(部)级一等奖2个;或独立担任封面装帧设计的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其封面装帧设计获得国家级奖2个或省(部)级一等奖3个。
(二)担任责任编辑的国家或省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后有3种各被2家省级报刊选载或评论,并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主编的报刊在全国有较大的影响,担任责任编辑的文章有20篇被省级报刊转载或评介。
(三)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不含教材、教辅读物)的重印、重版率达到50%及以上。
(四)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被评为全国优秀畅销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2种或省级优秀畅销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3种。
(五)独立策划并担任责任编辑,列入国家的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并在任期间出版1种(套)。
(六)独立策划并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向海外及港、澳、台地区转让版权3种(套),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独立担任责任技术编辑的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其技术设计获得国家级奖及省(部)级一等奖各1个或省(部)级一等奖3个;或独立担任责任校对的图书获得国家级校对质量优秀奖1个或省(部)级校对质量优秀奖2个。
(八)发现并解决技术设计或校对工作中1个重大疑难问题,其书稿设计有较高水平,得到国内2位同行专家撰文发表好评或被2家省级报刊评介,或担任终校的图书有3种为优秀品。
(九)提出改进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技术设计或校对工作的建议和方案被本系统或本行业采纳、推广。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有价值的著作或译著1部,并在省(部)级报刊(不含本单位主办的报刊,下同)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2篇。
2.在国家级报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3篇。
3.在省(部)级报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3篇,并在国家级报刊发表2000宇以上的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评论文章2篇。
(二)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业务资料,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解决稿件的重大问题撰写的审稿意见1篇。
2.起草指导本专业工作的文件或专项技术报告2份。
3.为书报刊撰写的前言、后记、序、跋、发刊词等4篇。
4.指导专业进修的讲稿1篇。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编审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3年以上”含“3年”。
2.重点选题:列入国家、省或出版社重点出版规划,经过充分论证,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文化艺术价值,对文化积累有重要贡献的选题。
3.重要稿件:重点选题的稿件,重大的学术课题、科研课题、著名的作家、学者的稿件。
4.重要价值:经一定的权威机构确认,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文化艺术价值,对文化积累或弘扬主旋律有重要贡献。
5.重要或重大编审任务:对重点选题、重要稿件、或为配合重大事件而开展的出版活动的稿件进行编辑加工和审读,确保其按质按期完成所确定的任务。
6.重要价值稿件的终审意见:对具有重要价值的选题稿件作出的实事求是的对稿件最终采用有决定意义的审读意见。
7.参考价值:具有一定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文化艺术价值,对文化积累或弘扬主旋律有一定贡献。
8. 重大选题计划、组稿计划:涉及新闻出版署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所规定的十五类选题的组稿、出版的计划。
9.国家或省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已出版或尚未出版的列人国家或省各个时期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规划的出版物。
10.国家或省重点出版物选题规划:受国家支持,鼓励并列入国家或省各个时期重点出版的己出版或尚未出版的选题规划。
11.国家级奖、全国性专业奖及省(部)级奖:列入国家或省批准立项的奖项。
12.国家级、省级报刊:以中央部委及以上、省直厅(局)及以上为主管单位的报刊。

 

转自“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政务信息网”


 
 
【关闭】
 

版权所有:广东省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 网站备案号:粤ICP备18158790号 技术支持:网天科技
电话:020-87601545 传真:020-87601545 邮件地址:kjqkxh@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