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技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技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技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